关于向夏敏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5日 16:22:29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04号 夏敏(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白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诉被告夏敏,第三人卢俊、曹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0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居间费10000元。 三、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7125元(按年利率5%,暂自2017年10月7日计算至2019年8月6日,后续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完毕止) 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9日9时在本院3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人:马钱利 电话:0571-6107274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