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竺君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5日 16:24:33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341号 竺君(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藻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吕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竺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涛租赁押金人民币20000元。 如果被告竺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竺君负担。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