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刘英盾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5日 16:25:24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318号 刘英盾(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三欧村): 本院受理原告叶正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刘英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正明货款1077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77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从2019年6月1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时止) 如果被告刘英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5元,由被告刘英盾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5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