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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孙侃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5日 16:30:58 星期四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853号

孙侃(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镇徐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丁金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孙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金华货款68000元。

如果被告孙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孙侃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5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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