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孙侃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5日 16:34:24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854号 孙侃(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镇徐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丁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孙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丁金华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孙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孙侃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5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