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利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6日 16:30:25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575号 王利槐(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夏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89815.3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王利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5日10:15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2月6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