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董叶玲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0日 17:35:00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562号 董叶玲(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 本院受理原告胡汉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董叶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汉文货款81364元。 如果被告董叶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4元,由被告董叶玲负担。 原告胡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董叶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10日 联系人:王潇潇/沈霞 电话:0571-63886655/6388659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