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石德全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1日 16:49:27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689号 石德全(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伍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罗铁军诉被告石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石德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铁军货款35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为4263元,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罗铁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石德全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11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