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杨宝尔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1日 19:14:14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092号 杨宝尔(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上钱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杏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出借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其中本金叁万元,利息肆万捌仟元)利息时间从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暂计6年零8个月,依2%月息计算,具体数据依照法院判决为准。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年12月11日 联系人:杜丽云 电话:0571-6107966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