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临安中莹电子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7日 16:30:00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073号 临安中莹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华、钱阿兔诉被告临安中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浙0185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临安中莹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华、钱阿兔货款人民币7941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4308.65元(按年利率5.25%自2013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后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 如被告临安中莹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4元,由被告临安中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袁书月 电话:0571-610969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