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彭飞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7日 16:45:00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317号 彭飞(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藻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兴华诉被告彭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362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年12月17日 联系人:程建新/赵莉 电话:0571-63881591/0571-63886593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於潜镇绿筠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