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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彭飞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7日 16:45:00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312号

彭飞(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藻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应腾云诉被告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80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於潜人民法庭第1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年12月17日

联系人:程建新/赵莉

电话:0571-63881591/0571-63886593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於潜镇绿筠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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