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洪根龙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9日 16:29:42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03号 洪根龙(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上钱村): 本院受理原告董维龙诉被告洪根龙、洪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洪根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维龙23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维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洪根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洪根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2019年12月19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