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沈正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 16:30:24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23号 沈正荣(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光明村): 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沈正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小毛借款156000元。 二、被告沈正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小毛借款利息81120元(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5年2月27日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57元,由被告沈正荣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23日 联系人:程建新/赵莉 电话:0571-63881591/63886593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於潜镇绿筠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