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何浪、刘新定、韩晓龙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4日 16:45:00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949号 何浪(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刘新定(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李村村)、韩晓龙(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红旗社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何浪、刘新定、韩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00元,利息3600元,罚息150元(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7日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此后利息、罚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何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刘新定、韩晓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2.5元,由原告负担332.5元,被告何浪、刘新定、韩晓龙共同负担519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24日 联系人:胡晴环 电话:0571-6107277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