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李向阳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7日 16:30:00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968号 李向阳(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林坑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明亮灯头有限公司诉你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杭州杭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明亮灯头有限公司货款6749.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以6749.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李向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杭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向阳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27日 联系人:石磊 电话:0571-6107275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