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杭州背朝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毛奇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6:33:57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026号 杭州背朝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毛奇(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话岗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杭州背朝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陈春香借款人民币649623.63元,并支付利息28042.9元(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3月25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此后利息以649623.63元为基数继续按照前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在对被告杭州背朝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时,由被告毛奇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杭州背朝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毛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08元,合计14485元,由被告杭州背朝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毛奇共同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