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动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6:35:53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274号 张动华(安徽省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动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4934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24934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动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45元,合计7487元,由被告张动华负担7285元,由原告杭州玖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02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人:郑洪志 电话:0571-6366100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