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孔志海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6:36:39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630号 孔志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东光村): 本院受理原告林应根为与被告孔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孔志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应根货款105000元。 如果被告孔志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孔志海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人:郑洪志 电话:0571-6366100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