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洪云飞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2日 16:26:26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547号 洪云飞(杭州市桐庐县合村乡合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余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洪云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小平借款184791元并支付利息45097.15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5日,之后利息其中86091元按照年利率10%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其中98700元按照年利率13%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余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洪云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41元,由原告余小平负担241元,被告洪云飞负担4700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月2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