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唐振良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2日 16:27:17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552号 唐振良(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 本院受理原告徐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振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杰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7月3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唐振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徐杰负担1464元,被告唐振良负担3136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月2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