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2日 16:29:53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105号 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鑫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72061元;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970.84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之后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山东新玲珑纸业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8日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1月2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