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倪化炜、闫芳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2日 16:34:02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337号 倪化炜(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半汤街道汤山行政村倪黄村)、闫芳(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半汤街道汤山行政村倪黄村):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化炜、闫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支付代偿款人民币9595元以及违约金(按每月3%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16日9时00分,如逾期提供证据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0年4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二○年一月二日 联系人:金晶 电话:0571-61072760 本院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