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杭州背朝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6日 16:40:0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883号 杭州背朝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香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杭州背朝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春香工资人民币32725.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背朝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月3日 联系人:舒人俊 电话:0571-6107513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