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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王朝云、陈玉芳、王斌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7日 16:45:00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335号

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王朝云、陈玉芳、王斌(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坑村):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科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陈玉芳、王朝云、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科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代偿款776870.85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临安科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11646元,由被告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负担。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杜丽云

电话:0571-6107966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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