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史建铖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3日 16:21:3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806号 史建铖(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 本院受理原告黄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史建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河借款8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702元。 如果被告史建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8元,由被告史建铖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程睿 联系电话:0571-6107277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