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金宇浩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4日 14:28:01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785号 金宇浩(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化龙村): 本院受理原告蔡科鹏为与被告金宇浩、汪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金宇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科鹏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309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年利率17.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汪孙科对被告金宇浩上述第一项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金宇浩、汪孙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被告金宇浩、汪孙科共同承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赵东东 电话:0571-6361163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