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洪文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4日 16:34:22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358号 洪文祥(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蒋杨村): 本院受理原告黄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53000元; 二、判令被告按月息1.5%支付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所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为1788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1月14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