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统计数据 新闻中心 审判动态 执行信息 法庭聚焦 法院文化
欢迎访问临安人民法院网站: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送达公告 > 送达公告

关于向临安万通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何建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4日 16:36:25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35号

临安万通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何建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华城市花园):

本院受理原告谢善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临安万通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何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善明材料款9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313元(自2012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被告临安万通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何建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元,由被告临安万通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何建明负担。

原告谢善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临安万通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何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年〇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首页 法院概况 统计数据 新闻中心 审判动态 执行信息 法庭聚焦 法院文化
主办: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Copy ©right 2011-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临安新闻网 浙ICP备05078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