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尹尧 、尹利民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6:53:46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722号 吴尹尧(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河桥村)、尹利民(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河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吴尹尧、尹利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复息)4635.2元(计算到2019年12月9日止,之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04635.2元。 二、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4日9时在本院昌化法庭2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1月9日 联系人:吴伟忠 电话:0571-63668683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唐昌街2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