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鲍宏斌送达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6:55:01 星期三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12执异3号 鲍宏斌(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江桥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福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丰庆节能灯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泰县福达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内容:追加被申请人鲍宏斌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鲍宏斌应当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泰县福达电器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7)浙0185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临安丰庆节能灯厂的付款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O二O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门淑芳 电话:0571-63862799 本院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