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北京极星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周敏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6:55:46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532号 北京极星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周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极星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极星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92653元,并支付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货款863583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货款2295元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货款26775元自2018年10月26日计算); 二、被告周敏对上述被告北京极星之旅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极星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3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048元,由被告北京极星之旅科技有限公司、周敏共同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月15日 联系人:胡晴环 电话:0571-6107277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