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吕双龙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6日 18:51:57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73号 吕双龙(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保锦路): 本院受理原告钱卫国诉你、临安东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4000元; 二、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9879元(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以及支付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陆宗亮 电话:0571-6107278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