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6日 18:10:00 星期四 |
(2019)浙0185破20号 本院根据浙江振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杭州明士克装饰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792748058,以下简称明士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31日指定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明士克公司管理人。明士克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8楼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冯杭琪,联系电话:15068721208】,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明士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明士克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40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