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杭州径海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锦宏照明电器厂、钱德富、张福娣、钱春苗、华吉钧、奚华云、王月青、华小贤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7日 15:47:09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20号 杭州径海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锦宏照明电器厂、钱德富(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潘板桥村外夹坞组夹坞)、张福娣(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潘板桥村外夹坞组夹坞)、钱春苗(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潘板桥村外夹坞组夹坞)、华吉钧(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广场花园)、奚华云(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白水涧村)、王月青(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华小贤(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白水涧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九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清偿借款利息、罚息合计2265737.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陆宗亮 电话:0571-6107278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