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陈志鸿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20日 17:30:0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291号 陈志鸿(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楼埭村): 本院受理原告寿国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志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寿国钢货款42960元及逾期利息3031.54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寿国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陈志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7元,由原告寿国钢承担6元,被告陈志鸿承担951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月20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