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郝红军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20日 17:35:0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853号 郝红军(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桃源社区10组桃花源迎霞苑): 本院受理原告潘林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郝红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林英货款488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如果被告郝红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2元,由被告郝红军负担。 原告潘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郝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年〇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