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何林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20日 17:35:0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352号 何林(贵州省纳雍县乐治镇大营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秋菊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何林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暂计137530.26元(实际损失以鉴定结果为准),被告二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在保险责任限额标准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1日14时30份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1月20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