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韩旭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20日 16:35:00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71号 韩旭明(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弥陀镇河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栢瑞装饰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8769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韩旭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9日9时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1月20日 联系人:金晶 电话:0571-6107276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