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叶洁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22日 16:35:00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921号 叶洁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沙街道): 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叶洁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2437.85元,赔偿利息损失2108元(按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此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叶洁明负担457元。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二Ο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