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刘必华送达传票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8日 21:05:42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415号 刘必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9632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11558.17元(计算至起诉日止,之后利息按贷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共计21181.17元;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2月18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