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何泱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1日 16:13:41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34号 何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采路180号9幢1107室): 本院受理原告祝陈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何泱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63.28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此后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8%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5日14时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