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高晓东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4日 17:50:44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268号 高晓东(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江路): 本院受理原告岳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高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岳丽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岳丽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高晓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8元,由原告岳丽军负担51元,被告高晓东负担877元。 原告岳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高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年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