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余井新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4日 17:53:28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432号 余井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河塌乡斗山河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挺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余井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挺杰款项本金4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余井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被告余井新负担。 原告李挺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余井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年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应秋 联系电话:0571- 6110378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