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项将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5日 22:23:31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52号 项将(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杨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判决婚生子杨项泽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儿子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项将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0日9时在本院2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2月25日 联系人:金晶 电话:0571-6107276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