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袁益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5日 22:25:53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53号 袁益华(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射干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锋诉陈永芳、袁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9000元,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2月5日算起至2019年12月6日利息是4860元,今后利息也是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付清为止; 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0日14:30在本院2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赵东东 电话:0571-6361163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