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杭州金博铜业有限公司、叶子平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6日 17:49:17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299号 杭州金博铜业有限公司、叶子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崇福社区崇福山居):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质丽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杭州金博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质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404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633.3元(按年利率4.35%以货款24043.6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止,2019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此标准继续计付); 二、被告叶子平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2元,由被告杭州金博铜业有限公司、叶子平共同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2月26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