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周惠琴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6日 17:51:15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245号 周惠琴(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临目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华鑫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惠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华鑫承揽款13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7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周惠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华鑫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 如果被告周惠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9元,由被告周惠琴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