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何凤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6日 17:52:06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582号 何凤姣(湖南省平江县上塔市镇): 本院受理原告赵树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何凤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树洪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被告何凤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被告何凤姣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