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马成昶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7日 17:26:13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679号 马成昶(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黄圩镇大马村): 本院受理原告董杨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马成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杨月转让费250000元及滞纳金28000元(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之后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董杨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马成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38元,由原告董杨月负担1212元,被告马成昶负担5226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2月27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